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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将实施由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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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1-23 09:50:17.0

 1117日,记者从德州市人民政府信息网获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从201711日开始,德州市将实施由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让老人养老不离家,帮助家庭解决照护难题。

  服务对象

   《办法》提到,根据生活自理能力状况,将服务对象分为自理、半失能和失能三个等级。

  服务对象为:凡具有德州市所辖县(市、区)城市户籍(含街道办事处,不含乡镇)且实际居住在该区域范围内的分散供养的城市“三无”老人、70周岁以上城市低保老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


  补助标准

   《办法》提到,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

  按照要求,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民政部门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等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促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将制定出本地区的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服务要求

  养老服务实体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权利义务以及纠纷解决办法等,对由其转介的服务质量和后果负责,并定期对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进行抽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对服务质量差、服务对象投诉多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依规依程序取消其服务资格。

  服务内容

据了解,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将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资源,为有生活照料需求的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或协助提供助餐、助洁、家政、代办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逐渐向助医、助浴、康复辅助等推开。

服务实体

  根据《办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由具备相关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体提供,服务实体需要在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企业或机构,合法运营,并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同时,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工作设备。此外,要求服务实体对服务内容实行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服务,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安排工作人员或协调有关组织、单位上门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等定制服务。

  申请要求

  根据《办法》,凡需要政府购买服务的困难老年人均可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相关证明(城市“三无”、低保证明)等材料。届时,各街道办事处将成立评估组织对申请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合格后,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内明显位置张榜公示5日,公示内容主要有:被服务人员姓名、年龄、性别、子女状况、身体状况、家庭经济状况、联系电话等。经过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再次张榜公示5日,公示通过后将审批情况汇总后由县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种情况服务终止

  当出现服务对象亡故;由于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服务对象范围条件;服务对象入住公办福利机构并享受国家补贴这三种情况之一,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将自行终止。

  服务对象发生上述情况变化,提供服务人员应将情况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报告,居委会向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下达终止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告知书,并及时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