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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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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21 10:24:06.0

 为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不断满足社会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结合实际,我市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城乡一体、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该意见自2017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日。

培育国内外有影响力养老服务品牌

    《意见》指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城乡一体、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培育一批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养老服务品牌,打造国家级生态健康养老产业园区。社区居家养老设施覆盖所有城乡社区,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城乡所有居家老年人;全市养老床位达到9.6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5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比例达到50%以上。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要具备五大功能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要具备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和短期托养5大功能,主要服务于健康老人、高龄老人和中度以下失能老人,让老年人在社区即可享受到便利化的养老服务。健全服务网络,建立市、区(市)两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镇(街道)、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构建覆盖全市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大力发展具备机构养老、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的社区小型养老机构。


    以服务失能、高龄老人为重点,大力发展养护型、护理型和临终关怀型养老机构,着力解决各类失能、高龄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公办养老机构优先保障城乡难以居家照料的困难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以及中度以上失能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贴和“失独”老年人的入住需求,富余床位可向高龄老年人开放。推进部分公立医疗机构、疗养院等增设老年病科、临终关怀病床或转为老年康复、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或养老机构,促进老年人照护服务与医疗服务有效衔接。将医养结合纳入全市大健康工作规划,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机构+护理站”、家庭医生等服务模式,推动医疗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鼓励医养结合机构面向社区居家老人提供服务。

政府为几类老人购买基本养老服务

    《意见》要求,区(市)政府为本市户籍未入住养老机构的城市“三无”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城乡低保人员中的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贫困重度残疾老年人以及经济困难的“失独”老年人购买基本养老服务,其中半失能和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时间分别为每月不少于45小时和60小时,城乡分别按每小时20元、1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城市“三无”老年人、低保老年人,收费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区(市)政府按照当地普惠性养老机构平均收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

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意见》指出,建设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推进健康管理信息化,建立老年人健康管理电子档案。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养老科技服务平台,并实现与全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互连互通。依托互联网、物联网、广电网、大数据等平台和技术,整合生活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资源,建立从数据采集到分类应用全过程的标准、规程,构建交互式智慧养老服务网络,逐步实现个性化的养老服务。在完善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的方式,拓宽筹资渠道,创新保险产品,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减轻老年人养老费用自付压力。

新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可获得补助

    对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为社会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符合有关服务标准和规范的,按日均服务人数等因素,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含农村幸福院),按照评定等级,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运营补助。对各类养老互助点,给予每处每月200元的运营补助。新建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1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分3年拨付到位;对通过改造或租赁用房(租用期须达到5年以上)形式建设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分2年拨付到位;对符合标准的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相应提高20%。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的,给予运营补贴,其中,收住自理老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20元,收住失能半失能老人(含失智老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养老机构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上实际工作每满5年,给予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年限补贴;对养老护理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120元、140元、160元的岗位津贴。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购买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政府对机构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统一为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每人每年保费总额最高不超过2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对融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进行区域化、集团化发展的大型养老机构,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