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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采用星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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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23 10:39:12.0

 为贯彻《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基础通用标准,规范青岛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工作,提高养老服务标准化、专业化,近日,青岛市民政局印发了《青岛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规范》和《青岛市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规范》两个行业标准,其中,《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规范》填补了青岛养老服务行业技术规范的空白。

  《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规范》可通用于社区、居家和机构养老服务的评估工作,评估体系包括评估员通过评估指标得出老年人自理能力等级和评估员结合评估标准做出照护需求的评估和服务的建议。评估分为首次评估、持续评估和复核评估,评估机构须依法设立,具有独立开展评估业务的场所、人员和资质。


  其中,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从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4项一级指标及以下的22个二级指标对老年人自理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和划分自理能力等级。自理能力等级分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四个等级。此外,评估还包括老年人家庭照护支持能力与照护费用支付能力评估。综合以上评估内容,最终形成老年人自理能力与照护需求服务建议汇总表,包括老年人相关指标得分演示图,评估员根据老年人家庭实际情况(与家庭成员关系、支付能力、生活习惯等)、老人及家属意愿(养老场所的选择、个性化需求有无等),并结合服务提供方的实际情况做出的照护需求评估和服务建议。评估可为服务方在为老人提供更人性化、个性化的服务时提供重要参考。

  《青岛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规范》规定我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采用星级制,从高到低依次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四个级别。从规模、环境、安全、设施设备、管理、服务和运营情况七个方面,对不同等级的养老机构进行了标准规范,并将消防达标、具有餐饮、医疗资质、特种设备、无责任事故等列入必备要件。评定采取机构自愿原则,等级评定有效期为四年,二年后进行复核,有效期满后应重新评定。如需申请高一等级养老机构,则另行申请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