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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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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2-07 10:10:58.0

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意见》。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意见》明确,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按8%缴纳,个人按4%缴纳。职业年金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一并征收,划入同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在国家调整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时,按照国家规定统一调整。


职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组成。职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在职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意见》指出,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实施意见自201410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