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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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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2-07 10:38:11.0

非婚生子女也有赡养义务

草案明确,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以及相关工作。

草案规定,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其他被抚养人,均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老年人的子女死亡后或者子女无力赡养,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由于子女不在身边,留守老人和空巢老人成为社会焦点。草案明确,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尊重老年人的宗教信仰和生活方式,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对委托他人照料或者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定期探望。老年人提出探望要求的,受委托的照料人或者养老机构应当协助联系赡养人。

不得强行让老年夫妇分居

在多子女家庭,对于赡养老人存在很多分歧。比如,有子女提出放弃继承权而拒绝赡养父母,有子女以老人再婚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草案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同时,多个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时,人为将老年夫妇分开,一人赡养一个老人,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较多。但草案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夫妇共同生活的权利,不得强行或者变相让老年夫妇分居生活。”

此外,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

年满80周岁发放高龄津贴

草案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留存的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安排50%以上的资金用于发展老龄事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一定比例的集体经济收入用于老龄事业。

对于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相应的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

在住房上,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优先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对无子女老年人家庭,同等条件下应当给予优先照顾。

此外,草案明确,对具有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社会力量办养老减免税费

草案规定,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规划和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对于公共养老服务设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拆除。

除了公办养老,对于社会化养老服务,草案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放床位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提供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年护理机构的建设、运营,提供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相关服务。

此外,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规定,对养老机构(含家庭服务企业、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的养老、护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用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拒绝赡养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赡养人、扶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履行相关义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歧视、侮辱、诽谤、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2)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3)不履行赡养、抚养协议的;(4)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5)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6)侵害老年人合法财产权和居住权的;(7)侵占、挪用、冒领养老保障等资金的;(8)侵害老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