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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养老:我们该“养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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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2-23 11:31:29.0

谈养老,首先要搞清楚“养谁”?对于“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我国而言,把全体老年人都“养”起来是不可能的。

国际上大都把65岁以上者称为老年人,而我国目前6065岁的人口约为7000万,因此所谓“2.2亿老年人”的提法不准确,老年人口目前实为1.5亿。据了解,西方国家的养老院只收“失能”者。虽然有钱人例外,但公共资源不能染指,否则就是社会不公。

假如我们以1.5亿老年人的5%来计算“失能”者,全国目前应是750万,而非有人传说的4000万。遗憾的是,目前住在城市社会福利性质的养老院中的多为低龄、健康者,“鸠占鹊巢”;更有“人民公社”时代兴办起的3万多家农村敬老院,60年不变仍在无偿集中赡养着“无后”的低龄、健康者。这与迄今仍在城市里扫大街的老年农民工相比,实在是有失公允。其实健康、低龄、生活自理的老人,尤其是一些有钱的老人,有很多种市场化养老方式,而不应用纳税人的钱来赡养。

在搞清楚只养“失能”者之后,“谁养”的问题便迎刃而解。

对于贫困、高龄、失能、临终状态者而言,除了各类公办福利院、敬老院,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举办的养老机构也可以成为赡养他们的场所。西方国家大都由具有志愿精神的宗教类组织提供服务。德国养老院54%是慈善组织或地方社会组织(教会)举办,36%是私人,公立仅占10%。新加坡是政府投资建设,由志愿性福利组织和私人机构通过投标取得经营权。


养老行业是低回报的,从事这个行业要有一定的奉献精神。要鼓励和倡导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社会组织,进入到为贫困、高龄、失能、临终状态老年人的服务领域中来。此乃解决中国“未富先老”问题的当务之急。

一要明确政府责任。发达国家政府也不是无限责任,只是对“失能者”负责。假如我们按照65岁以上的5%750万计,政府是有能力对如此的“小众”负全责的。应把“补砖头”“补床头”尽快转变为“补人头”。同时,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支付体系亟待建立。

二要落实《慈善法》。对原责权利不清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的重新登记,将志愿从事“非营利”服务的社会资源组织起来,为原属公益慈善性质的从业者创造可发展空间。社会力量绝非单指狭义的“资本”,志愿服务者本身就是人力“资本”。

三要结束公办福利院制度。“计划经济”时期留下的只对“三无”“五保”的公办院,已是市场条件下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负资产”。应把公办院让渡给民办非营利组织去经营。所谓“国有资产流失”,在非营利组织“公有”的产权制度设计下,基本是一个伪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