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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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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3-03 10:50:34.0

32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深圳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截至317日前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养老院收费将实行分类管理,公立养老机构由政府定价,“三无老人”入住免费,公办养老机构收费调整间隔不能少于两年,已入住的应设置不少于3个月的缓冲期。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意见稿》提出,公办公营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按照不同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实行分级定价。其中,“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抚养能力)入住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实行免费政策;低保、低收入家庭中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入住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实行低价收费,按当年我市公布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收住上述老年人的,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定价的自费老年人收费标准核拨供养经费,对运营经费不足部分给予保障。

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由养老机构运营方根据所有权方的委托运营协议等进行定价,而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公办养老机构收费调整间隔不能少于两年


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应保持相对稳定,《意见稿》提出养老机构调整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2年,调整床位费、护理费应体现对已入住老年人的优惠,并设置不得少于3个月的缓冲期。

同时,明确了养老机构调整膳食费收费标准的时间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必须事先充分听取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意见,并提前1个月告知入住老年人或者家属(代理人)。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养老服务收费,在必要时,价格主管部门可实施成本监审。

《意见稿》还提出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运营方根据所有权方的委托运营协议等进行确定。其中接收属于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收费,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应就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家属(代理人)双方协商确定,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