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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好养老问题,关键是要解决技术层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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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3-30 11:15:30.0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养老服务已成为全社会所共同关心的话题。目前,一些养老机构进驻社区门槛高,限制因素多,个别地方部门之间政策交叉、规定“打架”,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如何解决这一矛盾?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李建春提出,解决好养老问题,关键是要解决技术层面问题,要形成全社会的共识,并自上而下地出台相关扶持政策。

未来的养老多在社区

当前,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养老这个问题大家都感觉很重要,但却又无从下手。李建春说,主要有两个问题没解决:一是商业模式没解决,让很多人不愿涉足,这是市场行为;二是技术问题没解决,“我的建议主要是解决技术问题,技术是全国需要做的。”

李建春说,现在最大的技术问题,或者说今后发展面临的问题是,寻常百姓大多数还是社区养老,真正走进机构养老的不多。社区养老因具有较强的社区嵌入性,容易被周边老人及家属接受,加上其低廉的价位,入住率通常在80%以上。 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社区没有养老设施,或者养老设施不足,造成了供需矛盾。

小型养老机构许可难

“虽说社区养老是关键,但社区养老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一些难题。”李建春说,由于大多数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多是利用居民住宅兴办,居民住宅由于防火等级达不到人员密集场所要求,不能通过消防验收,导致这类机构无法被许可。

根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不能混淆使用,因此工业建筑性质的房屋在未改变原规划用途前不能作为养老机构使用。该规定将一些想利用闲置工业用房改建养老机构的机构和个人拒之门外。


“此外,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难。”李建春说,一方面,一些养老服务设施虽然地处城区,但由于用地限制,缺乏扩建或改造的余地,导致出现空间小、床位少、入住需排队的现象,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规划保障,许多养老服务设施不得不建在位置偏僻、交通不便的郊区,不同程度地存在入住率低、效益低等问题。

民办养老服务设施取得划拨用地也难,大多只能通过出让的方式获取,结果过高的地价使得大多数民间资本望而却步,严重影响了养老服务设施的供给。

新建社区要标配养老设施

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李建春认为,今后在建新社区的时候,就要像在规划里面规定配备幼儿园、小学一样,必须明文规定配建养老设施。“都认为养老重要,可都不愿意把养老设施建在小区,都要养老但又远离老人,形成了邻避效应。”

“就建成社区而言,也是楼市去库存的机遇。”李建春说,比如,将老社区闲置房子转换功能变成养老设施,一举两得。此外,建议放宽对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的准入条件,取消对居民住宅不能兴办养老机构的限制。同时,建议在消防审核中取消对工业建筑性质的房屋不能作为养老机构运营的限制。对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开办的养老机构,开办方可凭房屋权属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议在城市土地规划中增加养老服务划拨用地的比例。支持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一些敬老院,尤其是农村的敬老院,有两个问题比较突出:设施利用率不高,居住条件太差。这就要推进敬老院委托社会第三方管理。福利养老由政府购买服务,支付给社会养老机构。规模越大平均成本越低,还可以把福利养老作为基本人群,招募社会养老。孤寡老人可以义工的形式,和社会不脱离。

老有所依有望破解

失能、失智老人出现“老无所依”谁来管?随着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在现实中遭遇的难题有望破解。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巷口法庭庭长黄志丽在审理涉老年人权益的案件中发现,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失独、失能、失智老人数量随之增加,有的老人无人赡养,晚年生活非常窘迫。“将来就好了,民法总则草案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监护范围。”黄志丽说,这意味着“老无所依”的老人可以享受到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帮助而安度晚年。

“过去总感觉法律不够用,有时只能自己去当‘老娘舅’做调解。”杭州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检察官陈莺曾遇到过多起尴尬的案例:老人被骗光财产后“老无所依”;孩子母亲去世,父亲疏于照顾,外公外婆无法主张对其的监护权;有位当事人认为“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没想到诉讼时效过期,钱要不回来。陈莺发现,这次编纂民法典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全过程,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比如为弘扬社会正气,增加了鼓励见义勇为的规定,在马路上见到老年人跌倒,不会再因为“扶不扶”而纠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