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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养老政策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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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5-24 14:10:08.0

云南省养老政策新规解读

一、关于缴费基数和比例

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龄津贴等)、绩效工资,其余项目(如奖励性补贴)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关于云南2016年养老保险最新政策的消息,养老保险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缴费比例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本人工资高于云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即实行“300%封顶、60%托底”。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

这次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按新的制度计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在按新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三、关于“中人”的待遇过渡

国家为新制度启动后10年内退休的“中人”设立了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标准发放;新办法待遇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101日至201612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11日至201612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11日至20249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低保申请条件及发放标准

百岁老人津贴每年不低于4800

城乡居民最低保障标准年均增长15%。在民政部的支持帮助下,建设省、州(市)两级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建设城乡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新建、改扩建县级救助保护设施项目81个,增设床位3712张。

补齐填平城市国办养老服务机构,县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有一所城市国办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分别覆盖70%的城市社区和10%的农村社区。

建设65个爱心护理工程单位。争取到2016年底,基本形成覆盖全省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部分县(市、区)的爱心护理工程网络体系。新建、改扩建农村敬老院435所。

高龄老人津贴制度,计划由省级财政对80-99周岁的老人按年人均不低于240元的标准逐年增加120元、百岁老人按年人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逐年增加240元给予补助,结合州(市)配套资金,到2016年底,全省80-99周岁的高龄老人年人均不低于1200元、百岁老人不低于4800元,确保我省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