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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老年人“居家医护”费用可用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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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5-31 10:26:20.0

居家老年人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参加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入住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分别按相关规定报销结算。

日前,沈阳市公布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今年90%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60%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2020年,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服务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养老院可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

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


其中,床位数在100张以内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就近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通过医生定期上门服务,建立应急通道,随时提供诊疗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立医务室,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床位数在100-200张的养老服务机构,要根据自身需求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要设置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或与临近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

全市二级以上医院开设老年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为65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医疗卫生机构对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在挂号、就诊、收费、化验、取药、住院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门诊、住院陪同服务。

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规范开展老年常见慢性病诊治,有条件的医院开设老年病门诊。鼓励支持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医疗服务协作关系,通过定期巡诊义诊等方式,逐步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

支持一、二级医院转型老年护理医院

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创办老年康复中心、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主要针对高龄、病残老年人的康复护理专业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引导社会办乡镇卫生院建立护理院,开设医疗护理型床位或病区,鼓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特色科室。

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门诊部向以老年康复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型。支持部分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发挥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转型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举办养老康复机构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举办养老康复机构,探索发展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养老服务机构。在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融合具有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医疗、护理、养生、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立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药门诊部、诊所或诊室。发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引导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机构延伸提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诊所、卫生室、医务室)以及举办的护理院、康复医院等,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准入条件的,要优先纳入城乡医保定点范围。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老年人,入住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分别按相关规定报销结算。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

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缓解失能老人护理费用支出压力。鼓励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