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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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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6-12 15:21:38.0

近日,河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根据人社部和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面,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3个月内到企业重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省内户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重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外省户籍人员或超过3个月未实现重新就业的省内户籍人员,原单位负责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地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相关待遇计发参数,意见明确,改革后,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按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时确定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20149月机关事业工资标准,确定老办法计算参数。退休前职务(技术职称)升降的,按冀人社发[2016]49号文件规定办理。


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个人缴费处理的问题,意见提出,改革前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和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及原为企业中小学、公检法、医院等单位,改革后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改革前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采取记账方式划入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按国家规定管理并计算收益,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在成建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方面,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成建制跨省转入、转出的,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与相关省份协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事项,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方面,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参保登记,加强信息比对,对于已经享受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将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退还本人,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该意见实施后,参保人员办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统一按意见规定执行。原省劳动保障厅等4部门发布的《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的实施意见》(冀劳社[2001]96号)中“关于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条款,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