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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长期照护体系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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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6-14 15:09:54.0

在人口结构老龄化、疾病状况慢性化、健康问题障碍化、家庭结构小型化的问题背景下,国际社会普遍认同无论其经济发展水平或依赖照护的老年人口比例如何,所有国家都需要一个充分整合的长期照护系统,而且还应树立和推行有关长期照护的新理念新思维,将核心目标转变为使失能者功能发挥最大化,将长期照护融入到优化其健康老龄化轨迹的努力当中。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经明确“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近年来国家养老服务政策支持力度空前,社会投资规模持续加大,我国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快速发展。截至2015年底,各类养老床位为672.7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30.3张。但与此同时,我国长期照护体系的建立还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深层次问题。

存在长期照护服务能力薄弱等问题

当前,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长期照护体系所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养老服务政策逻辑不够清晰。当前养老服务业发展存在着语词混乱、认识混乱的现象。面向所有老年人,满足其多样化需要的养老服务,涵盖了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和私人服务等不同性质的服务。在老年公共服务方面,政府首要而基本的责任在于满足失能失智老年人的长期照护需求。然而长期以来,长期照护一直未能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和独立的政策体系,这使得当前我国在保基本兜底线上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对象错位,托弱变托强;功能错位,照护变医疗;理念错位,设施变摆设等问题。由于性质不分,目标不明,社会资源错配和浪费的现象突出,而失能失智老年人的长期照护需求却难以获得有效满足。同时这也直接影响政策执行的效果,不同政策目标、政策内容、政策作用对象存在矛盾、不一致甚至相互抵触现象。

二是长期照护政策缺乏整合。我国长期照护政策是分散而缺乏整合的,相关的责任分落于医疗卫生体系及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当中。这两个体系都有各自的政策、服务重点及专业取向,但均未将长期照护这个概念全面而系统地纳入其政策规划的过程之中,且两个体系之间缺乏完善及稳定的协调机制,这也就造成在现有整体政策体系中,长期照护并没有清晰的架构和位置。老年长期照护保障是与老年经济保障完全不同的全新领域,如果只是摸着石头过河,而不进行体系和制度的研究和规划,将很难取得预期效果,


三是长期照护服务能力薄弱。首先,养老床位数量增长快,利用率却不高。2014年末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养老床位空置率高达48%。这主要是因为:就近养老院进不去,而能进的养老院又离家太远;大量养老服务机构不能提供长期照护服务,难以有效对接市场刚需,而受收入水平的限制,老年人的潜在需求也难以转化为现实的购买力。圈地圈钱驱动下的养老项目的地产化、高端化更是偏离了市场主流需求水平,造成资源错配和浪费。

其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效率低。近年来,各地居家养老照料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推进很快,因其投资少、见效快、受益面广,成为各地基层政府扩展养老床位、满足老年人家门口养老需求的重要抓手。然而总体来看,这类设施由于专业照护水平不足,运行机制不畅,设施建筑布局不合理等原因,难以瞄准真正需要服务的失能失智人群,综合使用效益亟待提高,有名无实流于形式或成为不可持续的样板项目的不在少数。

最后,居家、社区、机构三大板块设施分离,功能割裂问题突出。长期以来,各地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社会化、专业化不够,缺乏足够的专业化社会服务资源,难以将服务触角从困难、空巢老年人拓展至失能失智老年人;机构养老则过度机构化和独立化,既不符合老年人不脱离熟悉生活环境的心理需求,亦难以有效支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

综上可见,养老机构规模的大型化、机构位置的郊区化、服务对象的宽泛化和服务功能的单一化,以及缺乏配套单线推进的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虽能在短期内快速增加床位数量,扩大设施覆盖率,但并不能带来床位和设施利用率的同步提高,更重要的是,不能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保障。

应合理配建长期照护基础设施

中国现已进入快速人口老龄化阶段,全社会长期照护需求急剧增长,风险应对能力受到严峻挑战,必须加强政策应对,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长期照护体系。

第一,建立独立的长期照护政策体系。首先要加强顶层设计。我国需要统筹考虑不同健康状况老年群体的需求,进行分类别的制度设计,建立独立的长期照护政策。明确长期照护的发展目标和理念、制度安排和实现路径,当前亟须对长期照护服务属性、服务人群、服务内容、服务体系衔接进行梳理。其次要实施中长期专项行动计划。长期照护是一种具有长期性、综合性、近身性特点的个人社会服务。长期照护需要设施、人力、资金三大基础资源形成匹配、永续发展,需要家庭、社区、社会、政府共同发力、有效衔接。我国已经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但是仅关注筹资问题是不够的,服务本身一系列问题也不能忽略,否则可能是有保险而无服务,同时也应鼓励各地多元试办,探索不同的筹资方式,以适度普惠为总体方向,做到资金可控、对象可选,服务资源和社会认知同步成长。因此,基于专题研究进行整体政策规划,继而推行长期照护专项行动计划,避免政策的割裂、不配套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合理配建长期照护基础设施。首先,要适时调整建设理念。从关注养老床位转向关注长期照护床位,从关注养老床位数量转向关注床位利用率,从关注社区养老设施覆盖率转向关注设施使用率,完善长期照护基础设施统筹规划,聚焦于满足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这一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其次,要构建社区嵌入式长期照护基础设施体系。一是补齐缺口,以点带面,带动全局。像规划建设中小学校那样,实现居住区内社区嵌入式中小型长期照护机构的配套建设,让长期照护进入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为现实,并带动既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转型升级,打通居家、社区、机构三者之间的阻隔。强调中小型机构而非微型机构,是为了保持必要的规模效应,解决运营收支平衡问题,保证运营模式的可持续性和可复制性。二是形成链条,错位经营,互为补充。居家养老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小微设施主要面向轻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协助家庭提供一般性生活看护、文化娱乐、保健康复等服务。社区嵌入式中小型长期照护机构则主要面向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更密集更专业的机构长期照护,营建生活性照护场所,让老年人离家不离街。最后,要落实保障机制。政府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统筹考虑,保障社区嵌入式中小型长期照护机构的用地用房需要,并健全监管机制,将社区长期照护设施无偿或低偿交给规范化、专业化、连锁化的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来进行市场运营,同时通过慈善救助、社会福利及长期照护保险等多种渠道为失能失智老年人获取长期照护服务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第三,夯实长期照护政策法律基础。任何重大事务的推动须先有正确的价值观,方足以牵动相关的人事物来有效运作成模式,而模式的永续存在与运营有赖良好的社会框架,以法政体制框架的建构最为迫切。应长期照护时代的到来,一国或地区要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发展服务人力、机构资源及确保服务质量,则必须有相应的政策法规框架,来规范长期照护服务及体系、机构与人员管理、服务者权益保障等事项。推行长期照护保险,则更应立法先行。目前我国还处于长期照护发展的初期阶段,为推动长期照护的健康发展,面对理论和实践的诸多迷思和误区,最重要的是在全社会明晰和贯彻长期照护的理念、本质和定位,在全社会逐步形成共识,然后由公私部门共同推动长期照护在全社会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