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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推行《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入职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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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6-19 11:14:14.0

昨天从南京市民政局获悉,为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南京市决定推行《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入职奖励暂行办法》,对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确保养老护理员队伍“稳心留根”。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入职奖励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在我市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2年,且目前仍在上述岗位工作;二是持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并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康复治疗(理疗)师证书;三是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缴纳社会保险。


对上述人员的奖励标准为:对于从事护理岗位满5年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大专、中专毕业生的奖补标准分别为5万元、4万元、3万元; 非全日制毕业生的奖补比例按照全日制的70%进行奖补。申请人在申请入职奖励前,先后取得国家不同层级的学历证书,入职奖励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申请人在获得入职奖励期间提升学历且奖励标准提高的,未发放年度奖励转按对应学历的入职奖励标准发放。对于从事护理岗位已满2年不满5年的,按照“第1年至第5年分别拨付奖励标准的10%15%20%25%30%”的拨付办法,年底一次性拨付已工作年限的奖励经费,其余经费按照剩余年限的比例,每年底拨付一次,直至满5年。

《办法》实施后,奖励对象离开我市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岗位的,按照下列办法拨付:一是不满5年离开的,当年奖励经费为:当年应发经费*(实际工作月数/12),次年起停止发放后续奖励。二是不满5年离开,后又重新从事养老护理岗位:不超过6个月的,续接上次已领取年限奖励,直至满5年;超过6个月的,应再工作满两年后领取后续奖励经费。

《办法》同时规定,凡提供书面材料的单位负责人和个人均应提交信用承诺书,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定后经查证属于弄虚作假的,区民政局收回所有补贴,并按下列情况处理:属于补贴对象或相关单位提交虚假材料的,按照信用承诺书承担责任;属于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