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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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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7-03 16:51:35.0

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出台《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多个方面提出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包括推进社会办养老机构、老年人高龄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覆盖所有县区、提高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覆盖率等。

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实施办法》明确,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给予2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正常的每年给予2万元运营补贴。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同时,县(市)区(开发区)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营补贴标准。

同时,全面实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情况第三方评估,旨在促进服务效能充分发挥,健全服务监督管理体系,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根据《实施办法》,新建、扩建(租赁经营)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床位数10-299张,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床位数300张以上,标准为每张床位5000;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第2年起,按实际入住服务老年人数给予每张床位每年2400元运营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给予贷款贴息补助。依托社会办养老机构向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收入老人购买养老服务的,给予购买服务补贴。

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补贴方式也有所改变,由“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依据实际服务老年人数量发放补贴,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应予以适当倾斜。从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中切出一部分资金,新增失能失智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对入住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按其失能失智程度,分别给予每年1200元、2400元和4800元的入住机构补贴。

全面落实各项养老补贴政策

根据《实施办法》,我市将继续实施高龄津贴制度,对合肥市户籍且当年12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其中80-99周岁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600元。

此外,市属城区70周岁以上低保、空巢(无子女)老年人和9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可享受政府购买的价值600居家养老服务;县(市)城关镇标准为每人每月可享受100元。

《实施办法》还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内容、资金筹措及管理、保障措施做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