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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到2020年,要让商业保险成为个人养老和家庭养老的主要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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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7-11 14:49:21.0

75日,保监会就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情况以及最新政策召开新闻发布会。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表示,到2020年,要让商业保险成为个人养老和家庭养老的主要承担者。

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表示,这是首次将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置于“国家战略”高度提出,战略定位更高了。“意见是继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后,国务院再次针对商业保险发布的重要文件,进一步凸显了国家对商业保险的高度重视和寄予的新期望。”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在发布会上表示。

按照计划,今年年底前将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险问题从开始研究到现在已经有10年时间。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表示,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方案已经基本形成。

所谓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即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时,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对于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能拉动个人购买养老险的需求。

十年磨一剑,政府对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重视由来已久。2007年天津滨海新区被有关部门正式列为发展个人延税型补充养老保险的试点地区;2009年国务院首次正式提出在上海“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十条)提出“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则直接提出推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但是当前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在政策落地方面还存在困难。袁序成表示,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以单位代扣代缴为主,个人直接纳税操作相对复杂,税延养老保险更为复杂,业务延续时间长,“如何理顺简化税收递延操作流程,是消费者投保更为便利,是操作层面的一个难点”。此外,单位没有配合员工投保的强制义务,因此在客观上也会影响个人的购买意愿,“每月200元,一年2400元”的优惠力度不强,对于基本保障较高的单位职工吸引力不强。在产品设计方面,如何设计出“收益保证、长期锁定、终身领取、互助共计”的税延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还需要深入研究。

除此之外,保险资金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在发布会当天对媒体表示,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不仅可以满足保障需求,还能使保险机构为资本市场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促进实体经济稳定发展,促进金融业稳定发展。

袁序成认为,意见对于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运营提出了新的要求。要确保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安全稳健运营,坚持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稳步有序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建设,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要发挥商业保险机构长期投资者作用,为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审慎开展境外投资业务,更好服务国家“走出去”战略。

“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是保险业落实"保险业姓保"、回归保险业本业的本质要求。”袁序成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