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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区开发时,应按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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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7-12 10:49:39.0

昨天,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其中规定,城市新区开发时,应按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城市旧区现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达标的,区政府应通过购买、租赁、置换、改造等方式解决。

根据办法规定,国土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单独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城市新区开发时,应按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城市旧区现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达标的,区政府应通过购买、租赁、置换、改造等方式解决。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集中建设,城市旧区不具备集中建设的可分散建设。


在主城区,一些养老机构仍然“一床难求”。对此,《办法》中规定,鼓励各区、各单位利用闲置资源和存量房产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其中,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应报民政、房产、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备案。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另外,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符合国家、省、市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等优惠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