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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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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8-28 10:56:25.0

在落实好已有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水、电、煤气、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等政策的同时,我省进一步加大政策创新力度,引导和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截至目前,在各项政策的合力拉动下,全省民办养老机构突飞猛进,发展到920家,床位9.46万张,占所有养老床位的一半以上。


我省各地相继出台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开办费政策。沈阳市、大连市每床补助1万元,鞍山市、葫芦岛市每床补助2000元,铁岭市每床补助1000元。其他市也将出台本地的补贴政策。

同时,调整相应信贷政策。省政府规定,对新建、扩建、购置及租赁用房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省财政按不高于各地财政贴息80%的比例给予补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支持力度,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发展养老机构,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养老机构。

完善土地供应政策。省政府下发文件要求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前提下,允许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村养老机构。

我省下发文件,鼓励各地公办、民办养老机构自愿参加责任保险,为鼓励各地落实这项政策,省财政按照每床不超过6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目前,全省各地有1209家养老机构、8.6万张床位参保,2015年度保险理赔251起,赔款280.1万元。今年以来保险理赔106起,赔款55.7万元,有效降低了养老机构的运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