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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养老机构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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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4-03 10:17:07.0
2017年以来,根据浙江省民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通知要求,浙江省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加强配合,全力组织实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通过对全省2083家养老机构的检查和整治,共查出问题19972处,整改问题养老机构1140家,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养老院服务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其中,消防设施设备达标率由之前的81%增加到95%,食品安全管理达标率由61%增加到85%,药品管理符合规定的养老院由74%增加到96%,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的养老院从77%增加到95%,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制度的养老院从51%增加到95%。主要做法:
 
  一、开展专题培训,牢固树立从业人员质量意识
  专项行动开始后,省民政厅先后组织开展了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题培训和骨干养老院院长培训,各地层层组织养老院院长、民政老龄干部参加培训,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共举办培训班252次,培训民政、老龄干部和养老机构负责人3195 人次。
  二、组织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养老机构质量问题
  省民政厅牵头,成立了以省民政厅王剑侯厅长为组长,公安、卫生、质监等省级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推进工作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协调推进专项行动。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行动方案,把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的115项内容全部纳入浙江省养老服务大检查,确保“规定动作”落实到位。同时,根据浙江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及养老服务业发展现状,增加“自选动作”,把“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专业学历、养老护理员工资待遇、养老机构星级评定、阳光厨房建设、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5项指标,纳入质量建设大检查内容。大检查采取县(市、区)普查,省、市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结果全部统一录入《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各市和县(市、区)于2017年9月底前完成了大检查和核查工作,10月底至11月初,省民政厅会同公安消防、食药监等部门组成4个检查组,联合对温州、衢州、台州、丽水4个市进行了抽查,并对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省民政厅还将养老机构质量建设的内容作为厅领导联系设区市的一项重要工作,坚持每月一次前往各市进行实地调研指导。
 
  三、全力抓好整治,规范养老机构管理与服务
  针对养老机构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民政厅和各地民政局对问题突出的804家养老机构下达了整治通知单。省民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等5个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养老院服务质量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聚焦问题,突出重点,一院一策,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抓出整治成效。各地民政部门在全面总结分析本辖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大检查数据的基础上,认真梳理问题,做到每个市、县(市、区)有整治方案、每个查出问题的养老机构有整治方案,相关部门协同开展整治工作,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整治过程中,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和整治方案要求,对养老院设立许可、安全管理、服务标准、收费管理、管理及护理人员配备等问题逐一整改。同时,积极宣传贯彻省、市、县(市、区)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进行评估,按照分级护理标准确定相应的护理服务等级。专项行动期间,全省共整治养老机构1140家,其中停业192家,撤并56 家,整治率达到100%。整治后有768家合格,合格率达到86%,养老机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管理制度基本完善,安全设施设备进一步齐备,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管理服务迈上了新台阶。
 
  四、完善配套措施,方便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为进一步加快养老机构发展,方便养老机构申办,在全面检查整治的基础上,省民政厅按照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会同相关部门规范和简化养老机构审批、许可手续。一是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简化为项目审批(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4个环节,明确分别由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牵头。对社会力量利用闲置社会资源举办养老机构的项目,比照上述流程审批并可适当进一步简化手续。二是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材料简化为申请表、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消防备案凭证、养老服务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环评或环保备等5项材料。三是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养老服务补贴审批信息平台,实现了实时跟踪许可办理情况,实时查询信息,养老机构信息数据实行部门共享,向社会公开。四是省民政厅会同省工商局印发《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