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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服务供给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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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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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6-19 14:28:17.0
  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文明及精神文明的不断提高,老年人口逐年增加,老龄化问题也日趋显现,对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幸福指数的提高带来一定的冲击和挑战。同时,在老年群体中也存在越来越多的失能老人,这些老年人因所需要的服务不尽相同,因此,如何为其提供针对性、有效性的养老服务以满足他们的需求值得我们关注与探讨。
  我国现有的养老服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但由于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尚不完善,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提高和完善。本文就养老服务供给建设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养老服务的内涵及层次
 
  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以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的物质与精神需求。在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时,首先要考虑的是“需要的对象”,即对老年人这一特定的目标群体进行范围划分及范围界定,而不是仅仅取决于年龄标准,应当综合考虑生理、心理及社会特征等,比如在生理上某些器官或功能是否衰弱或退化等。
  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包含多个层次,如基本的生活照料、医疗服务、心理慰藉、个人尊重及社会环境适应等,大致分为三个层面:首先是老年人日常基本生活所需;其次是生病及突发状况时所需要的帮助;最后是其个人发展及社会化的需要。
 
  二、我国养老服务供给现状分析
 
  1.我国人口老龄化现状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增加,老年人数量增多,老龄化趋势业已显现。如今我国人口老龄化已达到一定规模与程度,成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
  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出,2006年至2016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数量从1.79亿增长到2.31亿,比重从11.3%增长到16.7%。老年人口的快速增加与养老服务的供需不适应,凸显养老问题的迫切性。截至2013年底,我国高龄老人、空巢老人、失能老人数量急剧上升,其中高龄老人数量达到0.23亿,空巢老人突破1亿,失能老人达到0.375亿。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才的流动,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外出工作或由于工作原因无暇照顾老人,导致我国的空巢老人数量逐渐增加。同时,身体机能的衰弱,发生疾病的概率增加,失能现象也趋于明显,迫切需要得到家人及社会关心照顾。因此,建立完善的社会化长期护理体系刻不容缓。由于我国养老服务受传统观念影响,大多是采取居家养老方式。但随着“421家庭”的增多以及家庭结构小型化,只依靠居家养老方式难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多变的养老服务需求,因此需要政府、团体及社会各界通过多种方式来缓解社会化养老服务问题。
  2.养老服务供给的形式
  (1)居家养老。指的是以家庭为核心,通过社区建立的平台,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需求的专业化服务。
  传统的居家养老方式受儒家思想影响,采取的是以家庭为中心,子孙照料的方式。这种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难以应付现代社会老年人所需要的多元化服务。尽管如此,大多数家庭还是希望能够陪伴在老人身边,亲自照料老人,不愿意将自家的老人送进养老院。
  因此,居家养老服务的形式就成为大多数家庭可以接受的一种养老方式,既可满足不同家庭的服务需求,也符合我国传统的养老方式,对老年人来说,也无须离开居住已久的生活环境,满足了老年人的日常生活习惯。
  (2)社区养老。指的是以老年人所居住的社区为平台,通过政府、社会、市场的协同运作,为其提供各方面所需的一种养老方式。
  社区养老一方面可以使老年人不改变居住环境得到家人的照顾,另一方面,也能得到社区所提供的各种养老服务。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社会服务机构和设施38.6万个,其中,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3.5万个,比上年增长34.6%,互助型养老服务设施7.6万个,比上年增长22.6%。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大多机构集中在一些发达城市的中心地区,对于偏远地区及欠发达城市而言,还没有建立相应的服务机构。同时,随着高龄、失能、失智老人的逐渐增多,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社区养老所需的基本医疗服务还需进一步加强。
  (3)机构养老。由政府或机构专门为老年人提供日常饮食起居、生活照料、健康管理以及娱乐活动。
  截至2016年底,全国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14万个,比上年增长20.7%。其中,注册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2.9万个,养老床位730.2万张,比上年增长8.6%;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1.6张,比上年增长43%。通过这些数据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我国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机构与设施正在逐年增加。
 
  三、我国养老服务供给存在的问题
 
  1.国家层面,政府缺少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近年来,我国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投入到相关养老产业中的财政预算也逐年递增,但仍存在较大缺口。政府的准入机制与监管有待加强,一些养老机构未能达标,服务质量有待提高。有些养老机构打骂、虐待老人的事件屡见报端,急需制定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老年人的基本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2.社会层面,市场在养老服务方面发挥的作用不理想
  由于政府资源有限,市场应发挥重要作用予以补充,但由于市场自身的逐利性,一些养老机构受自身管理水平的制约,在服务标准和品质方面尚有不足,无法提供理想的服务。虽然市场上也有一些高端养老服务,如房地产商专为老年人开发的住宅,提供全天配套的养老服务,对能够负担得起的家庭而言存在供给量不足,对于中低收入家庭又存在经济方面的压力。总之,低端的养老服务产业由于投资不足或成本过高,使其难以维持长期经营,而高端养老服务产业因价格过高又难以普惠推广。
  3.个体层面,家庭养老服务观念淡化
  因为我国之前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所以如今很多都是“421家庭”,家庭子女数量正在减少。同时,年轻人的婚姻观也在发生转变,晚婚和丁克家族的出现及不婚族人群的增多,以及子女长期在外地工作,无法照料父母,诸多因素导致传统家庭所具有的养老功能逐渐减弱。
  4.缺乏其他社会团体的参与
  虽然养老产业大多由政府和市场两方面进行主导,但也有一些非营利性组织不断发挥作用,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发展不均衡。非营利性组织大多是通过政府主导发展而来,诸如很多志愿者所组成的团体对养老服务提供了一定的支持与帮助,但在实际操作中其缺乏自主性、独立性、竞争性,存在资金来源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医疗水平有限等许多问题,无法提供切实有效的养老服务,更无法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
 
  四、对养老服务供给提出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政府职责
  政府在社会福利方面处于主导地位,要确定其在养老服务供给方面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从筹资、规划与服务三个方面发挥其应尽的职责。
  在筹资方面,应增加社会福利事业开支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的预算比例,提高中老年人所占社会福利资源的比重;在规划方面,应为老年人事业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与监督制约机制;在服务方面,应考虑满足不同老年人的需求,并针对特殊群体制订特殊的服务内容。
  2.发挥市场应尽的作用
  目前我国养老服务大多由政府提供,市场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作用有限。由于市场在养老服务方面的角色政府无法替代,因此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激发市场在养老服务供给中所发挥的作用。比如一些资本认为养老服务产业利润较少而不愿投入,政府可通过制订优惠政策来激发其投入,如减免税收、床位补贴等,以激发市场活力;另外,还可以提高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给付水平,让老年人能够享受到与社会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服务,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3.重塑家庭养老观念
  在古代,由于我国老人是家庭的支柱,掌握家庭经济命脉,并且社会地位居高,赡养老人是家庭成员尤其是子孙必须要做的一件事情。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成员的独立性以及老年人权威的下降,传统家庭赡养观念也趋于弱化,因此,重塑以孝为先的传统观念,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宣传敬老爱老美德,普及家庭医疗卫生知识,并对一些特殊的家庭提供必要的关心和帮助,也可以通过提供购房补贴或优惠借贷等措施鼓励家庭中的子女与父母或老年人同住。
  4.提高其他社会团体的参与动力
  通过政府的扶持和鼓励,一些自发性的社会团体能够在养老服务供给方面发挥积极、独特的作用。目前,我国社会团体以及非营利性组织的力量相对薄弱,发挥的作用有待提升,蕴藏的潜力有待挖掘。
  一是加强其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合作,解决由于其缺乏资金难以发挥作用的弊端,激励其积极与政府展开合作,争取政府在养老服务供给方面给予资金帮助,以提高服务能力。
  二是非营利性组织应与营利性组织明确服务界限,各自承担相应职能和责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例如,非营利性组织及社会团体可以为没有特殊需求的老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心理健康咨询等志愿性、福利性服务,而营利性组织则可以在更为深层次的方面,提供医疗、危急救助等专业化的服务。
  三是要加强监督和完善管理机制,创建公正透明的慈善制度的运作环境,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供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