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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社区居家养老运营补贴的8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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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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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25 15:27:24.0

  2018年12月,北京市民政局发布《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将对全市的养老服务驿站和农村幸福晚年驿站进行运营扶持,包括服务流量补贴、托养流量补贴、连锁运营补贴和运维支持这四个方面。
  据悉,目前北京市共有680家建成并运营的养老服务驿站,其中450家位于城区,230家是农村幸福晚年驿站。为支持本市养老驿站连锁化品牌化运营,连锁运营一家养老驿站,将获得不低于5万元补贴。
 
  服务流量补贴:以50%的比例进行资助
 
  服务流量补贴是根据驿站服务收费流量总和的一定比例给予的资助补贴,包括驿站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健康指导、康复护理、代办等收费服务内容。实行服务流量补贴,有助于引导驿站更多为老年人提供服务,体现“服务越多、补助越多”导向,防止驿站不积极主动开展业务而依靠运营补贴勉强生存,进而造成设施资源的浪费。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补贴强调的是服务,一般不包含物质性的产品,而是人工所提供服务。对于京籍老年人和非京籍老年人收费没有区别。
  《办法》规定,服务流量补贴按照不低于服务总收入50%的比例予以资助,即驿站每收取老年人100元费用,政府将给予50元的补贴,相当于老年人每次消费政府给予了33.3%的补贴。
  对于农村幸福晚年驿站,以及经政府同意、运营方利用自有设施或租赁设施用于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运营的,按照实际服务流量补贴的1.5倍予以资助,也就是说驿站每收费100元,政府将给予75元补贴,相当于老人每次消费政府补贴了42.8%的补贴。同时,市民政局还鼓励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拿出更多的场地设施,无偿提供企业或社会组织建设运营驿站。对于这类驿站,也将给予1.5倍加倍倾斜支持政策。


 


  托养流量补贴:日托每人每天补贴15元
 
  托养流量补贴是指根据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开展照料服务给予的资助补贴。照料服务包含日间托养、城市社区养老驿站的短期全托、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的全托照料三种形式。
  按照实际收住老人情况,日间托养按照每人每天给予不低于15元的托养补贴。短期全托每人每天给予不低于30元的托养补贴。区别于城区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全托照料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托养补贴。
  办法规定,为规范托养流量补贴申领,要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当与托养服务对象签订托养服务协议,建立明确的法律关系。对于部分老年人在驿站玩玩牌、活动活动,中午顺便睡个午觉的情形,不应视为日间托养。按照《办法》规定,一般至少每天固定到驿站接受综合日间照料服务6个小时以上,才能够认定为日间托养。
 
  连锁运营补贴:每连锁1家驿站最少补贴5万
 
  连锁运营补贴是指对品牌供应商承接若干家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运营,并实施同一服务标准、品牌连锁运营给予的奖励补贴。《办法》提出,按照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连锁机构的数量给予连锁补贴,每连锁运营1家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目前,北京市驿站连锁运营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品牌运营机构跨街道承接多家驿站实行连锁式运营,二是由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承接服务区域内所有驿站的运营。对于品牌运营机构跨街道承接驿站运营的,《办法》明确提出要以区为单位,由运营方确定其中一家驿站法人作为连锁运营主体,统一申领连锁运营补贴,连锁补贴数量以其连锁运营驿站数量为依据,如某家品牌连锁机构在某区连锁运营10家驿站,实际申请连锁补贴的驿站数量应为9家。
 
  运维支持:水电气热收费与居民用户同价
 
  2017年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社会资本利用其他用途房产和土地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经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养老服务机构的,实行水电气热收费与居民用户同价”。依据市政府文件精神,《办法》明确“经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养老服务机构的,实行水电气热收费与居民用户同价”。
 
  弄虚作假将纳入黑名单
 
  在监管方面,市民政局也出台了相应的严格措施。凡发现驿站通过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归集信息出现错误,经核查属非主观故意造成的,责令限期整改;超出(含)三次的,取消运营扶持补贴获评资格。
  凡发现驿站主观故意、有违诚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运营扶持资金的,一经核实,取消运营扶持补贴获评资格,纳入北京市养老服务业黑名单;运营扶持补贴已发放的,由区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追回相关财政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虚报冒领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第一,虚报实际收住老人床位数。第二,将日间托养床位作为短期全托或全托照料床位。第三,将托养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计入服务总收入。第四,与他人合谋套取服务流量补贴。比如,驿站在未为老人提供服务的前提下,通过刷养老助残卡收取老人费用再以现金形式返回老人,实现虚报服务收入套取服务流量补贴的目的。
  驿站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且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取消自重大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的运营扶持补贴获评资格。
 
  补贴对象是谁?
 
  《办法》规定,补贴对象是指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具有法人资质的养老机构。
  就这一规定,市民政局重点解释三个关键问题:
  释疑一:“依法成立”
  按照相关规定,养老机构应当经民政部门设立许可登记后方可依法运营,残疾人服务机构须经备案批准方可依法运营。考虑到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明确提出要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为做好政策衔接,《办法》强调应具有法人资质,而没有明确表述为“经民政部门设立许可”。
  释疑二:补贴范围
  主要包括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办民营的养老机构两大类。对于残疾人服务机构,考虑到老残一体思路,《办法》规定“残疾人服务机构等同养老机构享受运营补贴政策”。
  释疑三:营利性与非营利养老机构同等待遇问题
  《办法》规定,经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参照本办法享受同等运营补贴政策。
 
  补贴标准是多少?
 
  据介绍,原资助政策标准比较单一,仅根据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进行区分,即收住自理老年人的,每收住一人每月给予300元运营资助;收住失能老年人的,每收住一人每月给予500元运营资助。
  此次《办法》则提出要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信用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4个维度,对养老机构实行差异化补贴。
  其中,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补贴标准是基础性补贴标准,其他三个维度补贴标准可以叠加享受。各运营补贴,均以养老机构实际收住服务对象的床位数、月数等作为补贴计算依据。
  维度一:服务对象身体状况
  补贴标准对原运营资助政策进行了调整:
  将收住生活自理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三至四级视力、肢体、听力、言语残疾人和四级智力残疾人的运营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月300元下降到每月100元;
  将收住失能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视力、肢体、听力、言语残疾人和二至三级智力残疾人的运营补贴标准,从原来的每月500元提高到每月600元;
  同时,重点加大了收住失智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智力残疾人和二级智力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的运营补贴力度,将其运营补贴标准从原来的每月500元调整到每月700元。
  此外,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养老机构不能接收精神残疾人,《办法》专门在附则中规定“残疾人服务机构收住精神残疾人的,对应收住同等级智力残疾人的运营补贴标准予以补贴”。
  《办法》规定,老年人身体状况以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残疾人身体状况以评定的残疾等级为准。关于残疾人身体状况,应当以残疾人证确认标注的残疾等级作为发放补贴依据。
  维度二:服务质量星级评定
  《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养老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在运营补贴政策中的权重,取消了原养老机构星级评定2万元至3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政策,提出:
  对于服务质量被评定为二星级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补贴;
  三星级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00元予以补贴;
  四星级、五星级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50元予以补贴。
  一星级养老机构作为标准型养老机构,只享受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基础补贴标准,不再给予单独的星级评定补贴。
  因新注册登记一年内暂时难以参加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的机构,可以申请享受开业运营一年半内的运营补贴。
  近年来,不少养老机构反映本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过于注重床位规模、入住率、绿化率等因素,影响制约了养老机构参与星级评定工作的积极性。截至2017年底,本市获得星级评定的318家养老机构中,三星级以上养老机构仅有23家。为此,此次同步启动了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政策的调整,拟以北京养老行业协会、北京标准化协会名义发布《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实施办法》,进一步降低了星级评定门槛、简化程序,以鼓励更多养老机构参与星级评定。
  养老机构不参与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和复评,或未取得一星级评定的,取消享受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维度三:信用状况
  对于一年内没有基本失信信息记录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补贴;
  对于连续三年没有基本失信信息记录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00元予以补贴;
  对于连续五年没有基本失信信息记录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50元予以补贴。
  对于连续一年以上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资金支持、优先纳入评优评先范围等奖励措施;
  对于出现严重失信信息的养老服务机构,将被纳入诚信黑名单。
  下一步,民政局将建立信用信息归集系统,全面采集、归集养老服务机构失信信息,作为发放运营补贴的依据。
  根据相关规定,民政部门要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基本失信信息目录,包括30条基本失信信息目录。但民政部门在归集失信信息时,可能并不局限于上述30条情形。在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过程中,将以养老机构是否出现目录中规定的基本失信信息作为是否给予运营补贴的判断依据。今后也将根据需要定期对基本失信信息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同步向社会公开。
  凡发现养老机构有违诚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运营补贴的,一经核实,纳入本市养老服务机构诚信黑名单,并取消运营补贴获取资格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格。运营补贴已发放的,由区民政局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维度四:医疗服务能力
  《办法》重点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给予运营支持。规定对于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补贴。
  判定养老机构设置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以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文书为准。
  养老机构未与医疗机构签订规范的服务协议的,取消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专项支持:辐射居家社区服务
  《办法》对开展居家社区辐射服务的养老机构,尤其是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制定了专项扶持措施。待《办法》实施后,以往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的养老机构辐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项目将不再实施。
  《办法》明确提出参照《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执行,即养老机构开展居家社区辐射服务的,可以按照不低于服务总收入50%的比例给予服务流量补贴。
 
  怎样才能领补贴?
 
  当然,养老机构要想领取补贴,也是有“门槛”的,必须要满足《办法》明确提出的8个方面资助条件:
  条件一:每年3月31日之前向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
  《办法》要求养老机构必须提交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养老机构未按规定时限向区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条件二:按规定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相关保险。购买责任险不能只做表面文章,如仅仅给部分床位购买等情况,必须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为全部核定床位购买保险才能予以资助。
  条件三: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未按规定履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自发现之日起取消一年的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条件四: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因养老机构主要责任导致发生1人及以上人员死亡的事故,应当纳入重大责任事故。
  养老机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取消自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的运营补贴获取资格;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1人(含)以上死亡的,取消至少两年的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这里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养老机构违背承诺,未按操作规程或标准提供服务,引发亡人1人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将依据《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使用办法》直接纳入养老机构诚信黑名单。
  条件五:从业人员持有资格证书或接受岗前培训率达到100%。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家取消了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但考虑到养老护理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职业、未经专业培训难以保障服务质量,《办法》要求养老机构全部从业人员须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接受了专业岗位培训。
  从业人员持有资格证书或接受岗前培训率未达到100%,取消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条件六: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为一星级及以上。《办法》要求养老机构必须获评一星级及以上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方可符合补贴条件。为引导养老机构积极参与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不再将养老机构床位规模、入住率等作为星级评定的基本条件,而是作为加减分项目。
  条件七:遵守国家环境质量方面标准,未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条件八:服务对象年度满意率达到85%以上。下一步,市民政局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满意度统一测评,主要调查对象包括机构老年人及家属等。满意率低于85%的,取消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