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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三重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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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5 16:00:16.0

 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通过“支持社会组织、人道救助、志愿服务、慈善事业等健康发展”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而“发展养老、托幼服务”以“适应群众多元化需求”,亟须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积极推进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需要从优化制度、提升能力和创新方式三个方面综合发力。

 

  优化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制度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快建设养老服务体系以完善民生保障制度,强调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和加强社会组织制度建设。要激励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建设,就必须优化与之相配套的制度环境。

  优化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宏观制度环境。近年来,“鼓励”“支持”“资助”“引导”“培育”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愈来愈成为政策选择的主流。国家宏观层面要进一步切实转变对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认知、判断和态度,正确认识和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的养老服务功能,提供促进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国家顶层制度、政策规划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建设,释放更为“开放鼓励”的制度信号。

  优化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微观制度环境。整体观之,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直接登记制度在稳妥推进,孵化培育、政府购买等具体管理和监督制度在日益完善,微观制度环境呈现出“渐趋宽松”的特征。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税收管理、评估等具体管理制度,加强制度间的协同配合,不断激发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的活力,促使其成长为养老服务建设的主体力量。

  优化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制度执行环境。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更新理念,树立协同合作意识,构建政策执行协同机制,加快建设领导协调体系,进一步着力解决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制度执行的体制机制障碍,通过层级协调和部门协作,推动养老政策有效衔接和落地落实。

 

  提升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能力

  实践证明,社会组织的养老服务效果,往往因为自身独立性不强、管理不规范、人力资源不足、经费资金缺乏等限制而大打折扣,需要对症下药,靶向治疗。

  树立独立自主参与理念。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要增强独立自治意识,强化自主决策和运营管理,积极与其他参与主体构建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在打造养老服务共同体中贡献自己的独特智慧。

  完善组织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是加强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重要保障,有益于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会计、项目管理、信息公开等各项规章制度,使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章可循,不断提升行业自律性和社会公信力。

  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是促进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和养老服务建设的长期议题。要尽快推出养老护理员全国职业水平考试制度和评价政策,将养老护理人才纳入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建立人才储备制度等激励措施,提高社会组织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水平、社会保障和社会地位,增强职业的吸引力。

  拓展资金多元筹集渠道。目前,养老服务型社会组织的筹资渠道主要是政府资助和服务收费,必须要走社会化、市场化道路。要积极挖掘个人、企业、政府、基金会等多主体潜力,拓宽服务收费、经营收益、政府资助等多元渠道,为参与养老服务提供资金保障。

 

  创新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方式

  随着养老服务的纵深推进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方式也要不断创新。

  推进政社合作参与。基于资源依赖理论,政府和社会组织因掌握彼此所需的资源而易于形成一种相互依赖的合作关系。创新政社合作参与提供养老服务,关键在于明确两者职责分工,激发社会组织参与活力。政府应着重为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提供制度化保障,加大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则应充分发挥专业服务优势和资源动员优势,提供多元性、差异化养老服务。

  依托城乡社区参与。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要充分依托社区公共平台,整合社区养老资源,调动社区内外力量,实现“大社区”对“小家庭”的有效支持,推进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的养老服务体系。与城市相比,农村社会组织发展明显存在短板,所以,培育和壮大农村社会组织规模是创新农村养老服务方式的重要前提。

  借势“互联网+”参与服务。社会组织应主动将信息技术、人工智能、互联网思维与养老服务建设相整合。应鼓励引导社会组织通过建立智能化养老服务平台,制定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推进与户籍、社保、医疗等信息资源对接等措施,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提高老年人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