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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布条例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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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3-31 16:34:10.0


      3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了《太原市养老机构条例》。该《条例》已于20151230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将于5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养老机构规划建设、扶持发展等多方面作出了规定。

      ◎现状

      太原市60岁以上老年人有近64

      目前,太原市60岁以上老年人近64万,占全市总人口的14.8%80岁以上老年人9.19万,占全市老年人总数的14.4%;全市空巢老人35万,占老年人总数的54.8%;失能、半失能老人2万余人,占老年人总数的3.13%

      老年人口规模较大、高龄化倾向明显、空巢和失能、半失能老人比例高。养老问题日益突出,成为重大的民生问题。

      而现阶段,太原市养老机构数量不足,发展缓慢;规划不到位,布局不合理;政府投入不足,扶持力度不够;监管不力,无法律依据。这些问题需通过立法,明确政府职责,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扶持

      养老机构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为扶持养老机构发展,《条例》规定,养老机构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优惠,并在水、电、燃气、供热等多个方面享有优惠。

      针对老年人的现实需求,《条例》鼓励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的老年人提供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服务。

      政府还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利用专业设施、场地等资源优势,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老人,提供日托照料护理等服务。

      此外,要依法规范养老机构用工,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者,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补贴。鼓励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养老服务专业,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措施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的充分发展,是提升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的实现途径。《条例》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举办保障性养老机构,为政府供养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保障。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合作经营、委托管理等形式,加强向社会资本开放,创新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模式。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养老机构捐赠和提供志愿服务。

      此外,鼓励将闲置的其他公益设施建设用地依法调整为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鼓励符合要求或者改造后符合要求的医院、学校或其他类型场所转用为养老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侵占、破坏养老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