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80岁的丁奶奶在养老院散步时不慎摔伤,法院判养老院承担10%责任。此案提醒养老院,增强责任意识尤为重要。
【案情】
2014年5月13日,丁奶奶入住喀什市某护理养老院,并交纳3个月寄养费3180元。丁奶奶的儿子作为经济担保人与养老院签订了一份《喀什市某护理养老院入住寄养合同书》。
双方约定:丁奶奶自2014年5月13日起,入住养老院能自理区B栋,根据能自理标准收费每月交纳1060元,寄养期限自2014年5月13日至2014年8月13日止。
双方同时约定:丁奶奶在入住期间,因身体健康状况或生活行为、情绪等各方面有重要变化导致出现的各种病况,如血压升高、心脏病发作、碰撞损伤、跌碰出现骨折、进食过程中出现意外,养老院不承担任何责任。需要立即抢救处理时,养老院应及时送往医院治疗,但费用由丁奶奶的儿子交纳。
2014年5月19日,丁奶奶在养老院散步时不慎摔倒,经医院诊断,丁奶奶右侧胫骨下段骨折、右侧腓骨上段骨折、外伤性双侧脑室出血、原发性高血压。丁奶奶住院30天后伤愈出院。
2014年6月24日,丁奶奶因右侧腓骨骨折术后股外露并感染再次入住医院,直到同年8月18日才出院,两次住院共支付医疗费11.9万元,除社保报销部分,丁奶奶自费花去3.3万元。
2014年9月12日,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丁奶奶因摔伤后遗留有右侧膝、踝关节活动障碍,相当于一肢功能丧失18%,其损伤的后遗症已构成十级伤残。
拿着鉴定书,丁奶奶的儿子要求养老院支付伤残赔偿金43962.2元、后续医疗费80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14333元、住院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33869.04元、鉴定费2800元等,共约10万余元。
2015年1月,丁奶奶的儿子在与养老院协商赔偿费用无果的情况下,将养老院告到喀什市人民法院。
法庭上,法院查明,丁奶奶摔伤后,养老院已将她交纳的寄养费全部退还。法院判养老院承担10%责任,补偿原告各项费用10501元。丁奶奶的儿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喀什地区中院。
近日,喀什地区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释法】
两级法院认为,原告受伤是在其入住后在院里散步时不慎跌倒造成的,对此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但原告对其自身受到人身损害应负主要责任。
养老护理院在接受原告入住时虽然办理的是“能自理”的入住寄养手续,但通常情况下护理院接受入住的老人其本身机体功能比一般普通人要弱,原告作为护理院接受入住的老年人,护理院在其入住寄养期间虽然不需要设专人进行陪护,但也应当对其日常生活行为尽最大的看护、提醒义务,避免受到意外伤害。
护理院在对原告的人身损害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其毕竟是在护理院寄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可以反映出护理院的管理存在一定的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责任。